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3日對一起大學生利用騰訊QQ網絡相約自殺的民事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騰訊被判承擔10%的責任。
原告為自殺大學生范某的父母,
他們起訴稱,今年6月,被告張某利用騰訊QQ向不特定的公眾發(fā)出自殺邀請,并留下手機號碼。兩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網絡公告后便接受了自殺邀請,并于6月24日到達麗水與被告張某一同在酒店內自殺。由于難以忍受痛苦,被告張某放棄了自殺行為。但范某仍然堅持自殺,最終身亡。
兩原告認為,被告張某通過網絡邀約死者小范進行自殺,最終導致兩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相約自殺”的內容進行刪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傳播,故兩被告應對兩原告之子小范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長期公開告示自殺邀請,被告騰訊公司也一直未對這種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與被告張某相約并實施自殺。兩被告的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損害后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兩原告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案件事實,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張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范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20%計1012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兩項合計111225元;被告騰訊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10%計5061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兩項合計55612.50元。